成都商场允许犬只进入是否违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警方答疑
近日,有四川成都网友反映,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该网友认为,商场室内是公共场所,且不属于户外。近期发现,成都部分商场张贴“宠物友好”标识,允许养犬爱好者带犬进入商场室内,此类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2026年10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在“问政四川”上答复称,关于网友反映的《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二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系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