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性 3周前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办法共二十二条,规定适用主体和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出口管制监管效能。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答:《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公司)、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
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期,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推动《办法》立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办法》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落实《条例》制度设计,在《条例》出台后首次落地实施出口凭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对不同出口情形的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口管制体系,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限定适用主体和情形、设置出口后报告义务等措施,防止滥用便利措施。三是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对于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等低风险情形登记即走,相较于批件的人工审核纸质单证,可以实现通关无纸化,将缩短民航客货机配件供应周期。(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