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落实婚育假期规定

正面 3天前
山东省卫健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婚假15日、产假158日、配偶陪产假不少于15日、育儿假每年不少于10日等。要求工资照发、福利不变,不得将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不得暗示放弃休假。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社会监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提出了具体措施。在休假权益上,严格明确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法定标准,切实保障职工休假时长。在待遇保障上,刚性规定婚育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得将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杜绝权益变相受损。针对以往婚育假期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划定了用工红线,不得暗示职工自愿放弃休假、诱导职工缩短休假时长,不得因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育儿被无故调岗、边缘化安排工作。

山东发文推动婚育假期落实:不得暗示职工自愿放弃休假、诱导缩短休假时长

山东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社会监督及属地管理责任。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定假期标准,原则上不得压缩假期;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再增3日,女职工产假158日、配偶陪产假不少于15日,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享育儿假累计不少于10日,60周岁以上老人患病住院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得将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审批须“即申即批”,不得暗示职工自愿放弃休假、诱导缩短休假时长。(澎湃新闻)
近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社会监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休假待遇保障。《条例》规定,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将职工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影响职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提拔使用。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仅可要求提供与所请假种直接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不得要求提供与休假事由无关的材料。用人单位不得增设附加审批条件,应“即申即批”,不得无故压件、拖延审批,不得暗示职工自愿放弃休假、诱导职工缩